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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章
1
如此
說來,
我們的
祖宗
亞伯
拉
罕
憑著
肉體
得了
甚麼呢?
2
倘若
亞伯
拉罕是
因
行為
稱
義,
就有
可誇的;
只
是在
上帝
面前
並無
可
誇。
3
經
上說
甚麼呢?
說:
「亞伯
拉罕信
上帝,
這就
算
為他的
義。」
4
作工的得
工價,
不算
恩典,
乃
是該得
的;
5
惟有
不
作工的,
只
信
稱
罪
人為
義的
上帝,
他的
信
就算
為
義。
6
正如
大衛
稱
那在
行為
以外
蒙
上帝
算
為
義
的
人是
有福的。
7
他說:
「得
饒恕
其
過、
遮蓋
其
罪的,
這人
是
有福的。
8
主
不算
為
有罪的,
這人
是
有福的。」
9
如此
看來,
這福
是
單加給
那受
割禮的
人嗎?
不
也是
加給
那未受
割禮的
人嗎?
因
我們
所說,
亞伯
拉
罕
的信,
就算
為他的
義,
10
是
怎麼算的
呢?
是
在他
受
割禮的
時候呢?
是
在他
未
受
割禮的
時候呢?
不是
在
受
割禮的
時候,
乃是
在
未
受
割禮的
時候。
11
並且
他受了
割禮的
記號,
作
他
未
受
割禮的
時候
因信稱義的
印
證,
叫
他
作
一切
未
受
割禮
而信
之人的
父,
使
他們
也算
為
義;
12
又作
受
割禮
之人的
父,
就是
那些
不但
受
割禮,
並且
按
我們的
祖宗
亞伯
拉
罕未
受
割禮
而信
之
蹤跡
去行的
人。
13
因為
上帝
應許
亞伯
拉
罕
和他
後裔,
必作得
承受
世界的,
不是
因
律法,
乃是
因信
而得
的
義。
14
若是
屬乎
律法的人
才得
為
後
嗣,
信
就
歸於
虛空,
應許
也就
廢棄了。
15
因為
律法
是
惹動
忿怒的;
哪
裏
沒有
律法,
那裏
就
沒有
過犯。
16
所以
人
得
為
後嗣是本乎
信,
因此
就
屬乎
恩,
叫
應許
定然
歸給
一切
後裔;
不但
歸
給
那
屬乎
律法的,
也歸給
那
效法
亞伯
拉
罕之信
的。
17
亞伯
拉
罕所
信
的,
是
那叫
死人
復活、
使
無
變為
有的
上帝,
他
在
主
面前
作
我們
世人的
父。
(如
經
上
所
記:
「我
已經
立
你
作
多國的
父。」)
18
他
在
無可
指望的
時候,
因信
仍有
指望,
就
得以
作
多國的
父,
正如
先前
所說:
「你的
後裔
將要
如此。」
19
他將
近百
歲的
時候,
他的
信心
既不
軟弱,
就不
顧
自己的
身體
如同
已死,
撒拉的
生育
已經
斷絕;
20
他對
上帝的
應許
總
沒有
因
不信心
裏
動搖,
反倒
因
信心
裏得
堅固,
將
榮耀
歸
給
上帝,
21
且
滿心
相信
上帝
所
應許的
必
能
作成。
22
所以,
這就
算
為他的
義。
23
「算
為他
義」
的這
句話
不是
單
為他
寫的,
24
也是
為
我們
若信
上帝
使我們的
主
耶穌
從死
裏
復活
而
得
算
為
義
之人
寫的。
25
耶穌
被
交給
人,
是為
我們的
過犯;
復活,
是為
叫
我們
稱
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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