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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章
1
「人
若偷牛
或羊,
無論是
宰了,
是賣了,
他就
要以
五
牛
賠一牛,
四羊
賠一羊。
2
人
若
遇見
賊
挖
窟窿,
把
賊打了,
以至於
死,
就不能
以
他
為
流人
血的。
3
若
太陽
已經
出來,
就
以
他
為
流人
血的。
賊
若
被拿,
總要
賠還。
若他
一無所有,
就要
被
賣,
頂
他所
偷的
物。
4
若
實在
找著
他所
偷的,
或
牛,
或驢,
或羊,
仍
在他
手下
存活,
他
就要
雙倍
賠還。
5
「人
若在
田間
或在
葡萄園
裏
放
牲畜,
任憑
牲畜
上
別人的
田
裏
去吃,
就必拿
自己
田間
上好的
和
葡萄園
上好的
賠還。
6
「若
點火
焚燒
荊棘,
以致
將
別人
堆積的
禾捆,
站著的
禾稼,
或是
田園,
都
燒盡了,
那
點火的
必要
賠還。
7
「人
若將
銀錢
或
家具
交付
鄰舍
看守,
這物
從
那人
的家
被
偷去,
若把
賊
找到了,
賊
要
雙倍
賠還;
8
若
找不到
賊,
那家
主
就要
被
領到
審判
官
那裏,
要看
看他拿了
他
鄰舍
的
物件
沒有。
9
「兩個人的
案件,
無論
是為
甚麼
過犯,
或是
為
牛,
為
驢,
為
羊,
為
衣裳,
或是
為
甚麼
失掉
之物,
有一
人說:
『這是
我的』,
兩
造就
要將
案件
稟告
審判
官,
審判
官
定
誰
有罪,
誰
就要
給他
鄰舍
雙倍
賠還。
10
「人
若將
驢,
或
牛,
或羊,
或
別的
牲畜,
交付
鄰舍
看守,
牲畜
或死,
或
受傷,
或被
趕去,
無人
看見,
11
那
看守的
人要
憑著
耶和華
起誓,
手
裏
未曾
拿
鄰舍的
物,
本主
就要
罷休,
看守的人
不必
賠還。
12
牲畜
若從
看守的
那裏
被
偷去,
他
就要
賠還
本主;
13
若被
野獸
撕碎,
看守的
要
帶來
當作
證
據,
所撕的
不必
賠還。
14
「人
若向
鄰舍
借
甚麼,
所借的
或
受傷,
或死,
本主
沒有
同在
一處,
借的
人
總要
賠還;
15
若
本主
同在
一處,
他就
不必
賠還;
若是
雇的,
也不
必
賠還,
本
是為
雇價
來的。」
16
「人
若
引誘
沒有
受聘的
處女,
與她
同寢,
他
總要
交出
聘禮,
娶她
為妻。
17
若
女子的
父親
決
不肯
將
女子
給他,
他就
要按
處女的
聘禮,
交出
錢來。
18
「行
邪術的
女人,
不可
容
她
存活。
19
「凡與
獸
交合
的,
總要
把他
治死。
20
「祭祀
別
神,
不
單單
祭祀
耶和華的,
那人
必要
滅絕。
21
「不可
惡待
寄居的,
也
不可
欺壓
他,
因為
你們
在
埃及地
也
作過
寄居的。
22
不可
苦待
寡婦
和
孤兒;
23
若是
苦待
他們
一點,
他們
向我
一
哀求,
我總
要聽
他們的
哀聲,
24
並要
發
烈怒,
用刀
殺
你們,
使
你們的
妻子
為
寡婦,
兒女
為
孤兒。
25
「我
民
中有
貧
窮人
與你
同住,
你若
借錢
給他,
不可
如
放債的
向他
取利。
26
你
即或
拿
鄰舍的
衣服
作
當頭,
必
在
日落
以先
歸還
他;
27
因
他
只
有
這一
件
當
蓋頭,
是他
蓋身的
衣服,
若是
沒有,
他
拿
甚麼
睡覺呢?
他
哀求
我,
我就
聽
允,
因為
我是
有
恩惠的。
28
「不可
辱罵
眾神;
也
不可
咒罵
你
百姓的
官長。
29
「你要
從
你初熟的
果子
和你的
酒
漿
拿來
獻上,
不可
遲延;
你要
將
頭生的
兒子
歸
給我。
30
你
牛羊
頭生的,
也要
這樣;
七天
當
跟著
母,
第八
天
要歸
給我。
31
「你要
在我
面前
為
聖潔的人。
因此,
田間
被
野獸
撕裂
牲畜的
肉,
你們
不可
吃,
要丟給
狗吃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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